首页>公司治理>公司章程(摘要)

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亿元。


基金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在财政部的指导下,积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基金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中的PPP项目为投资目标,主要通过股权、债权、担保等方式,合理运用资金投资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并以结构化投资等多元化技术适当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养老、能源资源、绿色环保等符合国家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战略范畴的产业和领域进行布局,提高投资收益和实现现金流的多样化安排,通过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专业化运作,努力在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的同时,引导和规范PPP项目合作,培育高效、规范、透明、统一的PPP市场,实现政策导向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结合。

经依法登记,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化资产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准许的其他业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股东大会是基金公司的权力机构。基金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类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基金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基金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九人,其中,股东代表监事共五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四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公司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


基金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社会金融资本等11方共同组织设立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亿元。


公司经营宗旨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综合管理、运用、保全基金资产,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中的PPP项目或其他类似项目为投资目标,主要通过股权、债权、担保等方式,合理运用资金投资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并可在委托人授权委托下、以结构化投资等多元化手段适当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养老、能源资源、绿色环保等吻合国家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战略范畴的企业,提高投资收益和实现现金流的多样化安排,通过市场化运作及专业化管理,实现基金的稳健经营,努力为委托人创造良好的回报,并收取合理收益;同时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投资审批规章管理制度审慎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低风险、流动性强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政府债券等,获取良好收益,为公司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受托管理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业务;

(二)管理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化资产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准许的其他业务;

(三)与资产管理、投资等相关的咨询业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设董事会,共计11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3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2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