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
  • 时间 : 2023-01-06 17:17:28
  • 来源 : 广西人民政府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内需、稳投资、促就业的重要基石,对保障水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创新广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保障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西水网,推动广西水利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权责一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运行机制

 

(一)持续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改革。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推进专业化管理,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建设指导及监管。加快组建完成自治区直属水利建设平台公司,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探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以水利建设平台公司为主体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职责,推动水利工程投、建、运、管一体化。

 

(二)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项目法人组建单位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项目法人职责和权限,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履职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法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项目管理水平,督促项目法人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合同履约管理。加快BIM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推动数字技术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深度融合,用信息化手段增强项目法人管理效能。

 

(三)完善项目法人考核及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公开公示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开展考核评价,将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信息公开。项目法人一年之内因工程建设管理出现2次被自治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更换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

 

二、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

 

(四)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招标自主权。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整合评标专家资源,建立跨行业跨地区优质评标专家共享机制,推动网上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拓展电子保函(保险)应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电子监管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提高监管效能。

 

(五)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清理区内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定和做法,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区外优秀水利水电企业在广西设立企业区域总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实行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与信用评价、招标投标有机联动。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不诚信履约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六)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强化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进度、质量、安全、资金、验收等全链条监管,探索建立市县水利建设工作综合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履职评价和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制度,全面压实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和参建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责任,规范各方建设管理行为。列入预算的水利工程,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水利工程建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盘活使用,可优先支持本地完善水利基础设施。

 

(七)探索新型建设管理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工程实际,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对条件成熟且非财政性资金收益与融资平衡的项目,探索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加快建立多元化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体系

 

(八)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积极申请中央资金支持、落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申报地方政府债券等途径,强化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在符合政策规定且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采取单独申报、打包申报等方式,依法依规申请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办法,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政府投入体系。

 

(九)用好金融支持政策。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项目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类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创新契合水利工程特性的金融产品,提升水利工程金融服务能力。支持水利工程投资主体以水库、水电站、供排水项目等经营性水利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物,探索以供水特许经营权、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作为质押担保,提高项目融资能力。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运用各类资本市场工具,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全区各级水利建设平台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工程特点,采取股权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分类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对经营性水利工程,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在保证工程完整性和公益性功能发挥前提下,探索合理划分项目模块,其中公益性模块由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营性模块可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权益。

 

(十一)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加快已完工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明晰存量水利基础设施产权,推进水利基础设施资产评估,为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创造条件。对具有一定经营收入的存量水利资产,在确保防洪、排涝、调度和灌溉等公益性功能的前提下,探索采取转让项目经营权和收费权、PPP、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开展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回收资金统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水利工程报废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在符合使用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十二)探索“水利工程+”模式。对具有城乡供水、水力发电、文化旅游等经营功能的水利工程,探索通过合理确定水价、电价和开发经营权等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对缺乏经营功能的防洪治理、水生态修复、灌溉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鼓励各地通过整合、优化等方式,将工程与土地开发、新能源开发利用、文化旅游、生态净水渔业、灌区“旱改水”等进行多形态、多业态组合,实现共赢开发,反哺水利工程建设。

 

(十三)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水利工程的公益性供水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偿;经营性供水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充分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供水对象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水价。以具有城镇供水功能的水利工程为试点,探索建立“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工程供水定价机制,并根据供水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以3—5年为周期进行动态调整。鼓励新建水利工程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供水对象就水价测算边界条件进行约定,稳定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自治区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落实改革举措,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根据需要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协调工作机制,落实项目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事项。

 

(十五)加强项目储备。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提升规划的前瞻性和关联性,统筹谋划“水利工程+”开发模式。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科学谋划布局一批标杆性、牵引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完善规划项目库,加快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十六)加强建设要素保障。建立健全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在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依法依规加强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用地、用电、用林、用海等要素保障,对列入国家骨干水网的项目实行项目优先审批、合理用地需求优先供给、资金优先统筹、问题优先解决。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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