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 : 2017-08-25 14:41:09
  • 来源 :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经二〔2016〕2520 号


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国土分局:


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PPP 项目建设,规范PPP


项目用地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现就PPP 项目土地供应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PPP 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 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


1.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2.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3. 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二、PPP 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 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6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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